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公開收購程序之進行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9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