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6條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 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