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