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2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 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本辦法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