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1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 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 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