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 101 年 10 月 02 日)
第5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及申 報事宜:

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 產者。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外國金融機構之分 支機構,其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 上市或上櫃買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