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 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 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