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7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證券商與證券投資人簽訂之受託買賣契約中,應 明定證券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證 券商連帶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