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5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委任證券商就證券交易輔助人依前項規定代理證券商接受證券投資人開戶 ,為相關資料之確認並簽名或蓋章時,應依證券法令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