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總則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 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能完   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證券或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大陸地區投資人經登記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 貨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