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總則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由臺灣地 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