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46條
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 ,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 存款餘額、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 編製上一月份於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 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貨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