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44條
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 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