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42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