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8條
本辦法所定期貨交易,其範圍以於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為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