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股票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7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 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 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