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股票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5條
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 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 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