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股票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4條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 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 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