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股票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3條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 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

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 售時,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