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股票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2條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機構投資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 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 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