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30條
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 存託憑證兌成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時,準用之。

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存託憑證兌成所表彰之 有價證券時,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於辦理機構投資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 事宜,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