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海外公司債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25條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 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

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 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 資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