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23條
大陸籍股東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

大陸籍股東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