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21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 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 ;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 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