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19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臺灣地區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 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