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1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 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通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