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1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 帳戶;其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及其資金運用,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 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 帳戶;該帳戶以供交割之用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