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16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 務之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 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