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14條
機構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其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得申請結匯。但 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