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投資臺灣地區證券 ( 99 年 10 月 06 日)
第13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業別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 區證券之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 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