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附則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6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之第三章自九十八年一 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