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持續專業進修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5條
已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業登記者 ,於完成補修後,應依同條文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不適用前條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