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持續專業進修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4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會計師業務者,於完成補修後,得洽請全 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全國聯合會應於接獲申請 後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恢復其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