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持續專業進修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3條
不符第十一條規定之最低進修時數之會計師,全國聯合會應於次年三月底 前個別通知請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 關停止其執行業務;自停止執業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補修者,全國聯合會 應於屆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