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持續專業進修 ( 102 年 08 月 06 日)
第12條
前條所規定之最低進修小時,依下列方式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

一、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全國聯合會自行登 記建檔。

二、第十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 上年度進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三、第十條第八款規定之講習會或座談會,由辦理機構於會後一個月內造 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

四、第十條第九款規定之進修時數,由會計師於次年元月底前就上年度進 修時數及其證明文件報送全國聯合會登記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