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採進修時數法,由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設檔
登記管理。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小時,其中所含前條第一
款及第二款之進修時數不得低於十四小時。
非承辦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前項每一年度最低進修時數及所
含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最低進修時數減半計算。
首次申請執業登記之當年度,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
。
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發生於本條修正施行前者,仍應依施行前之規定計
算其應補修時數。
有應補修之未完足時數者,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應優先抵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