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
( 97 年 03 月 10 日)
第5條
會計師依本法第十二條申請執業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所 委託之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執業登記事項表。
三、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會計師證書影本。
五、完成職前訓練或具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二年以上經驗之證 明文件。
六、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七、親筆簽名及印鑑卡。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一、經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會計師職前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
二、於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簽證工作助理人員之資歷證明,並以依本法規定 報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