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 97 年 02 月 21 日)
第2條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應遴聘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各五 人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