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指證券商依與客戶之約定,保管客戶款項於證券商現金 管理專戶,其期間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

本辦法所稱運用,指證券商依與客戶約定之運用標的相同者,集合客戶委 託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投資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