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8條
證券商運用現金管理專戶款項從事附買回交易時,交易相對人之信用評等 須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信用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