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

一、與證券商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

二、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公司。

三、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