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所得之收益,屬於客戶所得者 ,證券商應於收益發生年度以客戶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得向客戶收取管理費,其費 率由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之。

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扣除稅捐及管理費後發還客戶之款項,其撥轉方式準 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