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時,應 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 理專戶後,再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 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