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1條
本準則依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國內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本 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公開說明書;於國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或追加募集期 貨信託基金者,應依募集地區之法令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不適用本準則 。

第3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

一、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詳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不得 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二、公開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應具有時效性。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 足以影響受益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件,均應一併揭露。

第4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規定應行記載之內容,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及頁 次。如無應列內容,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

第5條
期貨信託基金除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 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 金)者外,應於成立後每季終了一個月內更新公開說明書。但期貨信託基 金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刊印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足以涵蓋第二十一條規 定之事項者,得以年度財務報告取代加附之。

前項公開說明書或年度財務報告刊印前,發生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 事項,應一併揭露。

第6條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 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應 標明「傘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標明「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文字。

二、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

三、期貨信託基金型態。

四、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五、期貨信託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六、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七、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八、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九、期貨信託事業名稱。

十、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 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 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 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 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致基金受益權單位 淨資產價值大幅增減,投資人投資基金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 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投資,並詳讀本公開說明書及至少 考量第__頁開始載示之風險因素、第__頁買回開始日、第__頁短線 交易及第__頁損益兩平估計等事項。」。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 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 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第__款至第__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 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 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 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 險與特性。」等文字。

(四)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 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 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 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 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 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 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 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 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投資前 ,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 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期貨信託事 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 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七)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募集者,應標明自行 保管之字句;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且經主管機 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 託監察人之字句。

十一、刊印日期。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免記載前項 第十款第三目、第四目及第六目規定事項,惟應以顯著字體標明係對符合 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本公開說明書僅適 用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之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相關轉讓限制請詳第__ 頁」。

為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 請用之稿本。

第7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發言人之姓名、職 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向不特定人募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應 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三、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 話。

四、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 及電話。

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 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 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八、期貨信託契約查閱及洽購處所。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封裏免記載前項 第七款規定事項。

第8條
公開說明書目錄前一頁應以顯著方式刊印風險預告書內容及「本風險預告 書並未完整揭露投資本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詳細風險因素請詳第__頁」 。

公開說明書封底應由期貨信託事業及其董事長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