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22條
期貨信託契約之主要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名稱、期貨信託事業名稱、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信託業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 其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名稱及 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

二、期貨信託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受益憑證之申購。

五、期貨信託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六、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

七、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八、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九、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應揭露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 之責任僅限於申購時所支付之申購價款,期貨信託基金損失超過基金 淨資產時,超額損失部分應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期貨信託事業如有 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其對受委 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期貨信託基金發生損 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及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 委由受委任專業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專業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 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且對因而導致期貨信託基 金資產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包括基金保管機構之代理人、代 表人或受雇人,履行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基金 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 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 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一、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保證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十二、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十三、收益分配。

十四、受益憑證之買回。

十五、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十六、期貨信託事業之更換。

十七、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 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更換)。

十八、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之清算。

二十、受益人名簿。

二十一、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通知及公告。

二十三、期貨信託契約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