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 103 年 04 月 25 日)
第12條
期貨信託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 從事期貨交易之預估比率、所投資之固定收益商品評等等級及到期期 限、商品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發行者、交易對象等。

九、基本交易及投資方針、範圍簡述。

十、銷售開始日。

十一、銷售方式。

十二、銷售價格。

十三、最低申購金額。

十四、買回開始日。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 資產之程序。

十五、買回費用。

十六、買回價格。

十七、經理費,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之經理費率及收取方式應以明顯字體 列示。

十八、保管費(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 信託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十九、期貨信託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 、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 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是否分配收益。

二十一、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相關費用收取標準;並刊印「不歡迎 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等文字。

二十二、期貨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 購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