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76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期貨信託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 值之計算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 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

第77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 營業日期貨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但在國外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依期貨信 託契約之規定,向受益人報告期貨信託基金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第78條
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所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應分配收益者,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外,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期貨信託 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第79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各期貨信託基金,應分別設帳,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 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 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80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除期貨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為每年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81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 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核准之 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之期貨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

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