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及買回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75條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投資國內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之買 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但有 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者,得自受益人之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 達之次二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請求買回部分受益憑證者,期貨信託事業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 買回價金,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二營業日起七個營 業日內,辦理登錄及帳簿劃撥之作業。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請求買 回受益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