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及買回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74條
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如載有受益人得請求買回 受益憑證之約定者,受益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請求期貨信託事業買 回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 下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匯市場或其他相關 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前項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以買回請求到達期貨信託事業或其銷售機構次 一營業日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 ,超過第五十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期 貨信託契約訂定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程序,得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不 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買回程序及買回價金之 給付期限,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