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及買回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68條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 產分別獨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期 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按期貨信 託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期貨信託基金。